
陈嘉敏,广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,中山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。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2012年起作为专职律师至今,主要从事民事诉讼业务(包括医疗纠纷、交通事故、人身损害、合同纠纷、债务纠纷、知识产权、家庭婚姻等等)、行政诉讼事务及法律顾问工作。
经办部分成功案例:
1、原告杨*娇被告佛山市中*医院(2015)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322号及(2016)粤06民终1952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
2、原告杨*荣被告佛山市第*人民医院(2014)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94号及(2015)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43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
3、原告吴*生、肖*意等诉讼被告佛山市第*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(2013)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96号及(2014)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62号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
4、上诉人佛山市第*人民医院诉被上诉人廖*伟、廖*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(2013)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79号案,成功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廖*伟、廖*雄全部诉讼请求。
5、原告陈*、宋*南等诉被告佛山市第*人民医院(2015)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51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6、原告谭*明诉被告佛山市第*人民医院(2014)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7、原告陈*星诉被告 佛山市第*人民医院(2013)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86号及(2013)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74号案医疗损害赔偿一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8、原告冯*光、陈*玉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*人民医院(2014)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45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超过四十五万元的赔偿款。
9、原告顺德区*医院诉被告郭*兵、廖*(2014)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71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代理原告,与被告达成调解,由被告将遗留在医院的婴儿接回。
10、原告欧阳*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*医院(2016)粤0606民初17373号姓名权纠纷一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11、原告叶*骏诉被告胡*超、胡*、胡*军(2014)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6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代理原告,成功确认三被告行为侵害其身体健康权,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。
12、上诉人李*谦诉被上诉人吴*鸿、吕*新、范*愉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*支行案外人异议之诉(2016)粤06民终8051号案件,成功推翻一审判决,二审改判涉案房屋产权属于上诉人李*谦。
13、上诉人丁*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銘***有限公司、罗*承合同纠纷(2015)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440号案,成功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佛山市銘***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
14、原告彭*有诉被告佛山市*局卫计复函纠纷 (2016)粤0606行初259号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15、原告张*与被告佛山市*局(2012)佛城法行初字第209号及(2012)佛中法行终字第354号行政答复一案,代理被告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16、原告何*宁 诉被告农*龙、广州*物流服务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*支公司 (2016)粤0606民初860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接近三十万元的赔偿款。
17、原告赵*虹、雷*欢与被告梁*文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*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(2017)粤0103民初293号,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超过九十万元的赔偿款。
18、原告谢*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*分公司(2016)粤0604民初1421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,代理原告,成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。
19、原告刘*州与被告周*仪(2016)粤0104民初9827号抚养费纠纷一案,代理原告成功确认抚养协议的有效性。
20、原告广州丰*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*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(2016)粤0184民初1761号案,代理原告,成功追回货款及违约金。
21、原告简*金诉被告廖*杰(2016)粤0605民初12719号买卖合同纠纷,代理原告,成功为原告追回被拖欠的货款。
22、原告深圳*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与深圳市*大药房有限公司、深圳市*大药房有限公司惠州*分店(2016)粤1302民初2033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,代理原告,成功阻止了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获得赔偿。
23、原告深圳市*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诉被告东源县*饮料厂、石*花(2013)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0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,代理被告东源县亚源饮料厂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,但是因为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24、原告深圳市*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诉被告东源县*饮料厂、深圳市*饮料有限公司(2013)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纠纷一案,代理被告东源县*饮料厂,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,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,但是因为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25、上诉人(被告)蒋*华与被上诉人(原告)郑*仪(2016)粤06民终4755号名誉权纠纷,代理被上诉人(原告)成功确认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,并获得赔偿。
曾经服务过的顾问单位:佛山市中医院、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、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、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、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、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、广州市花都区疾病控制中心、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医院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医院、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公司、深圳市欣锐特科技有限公司、广州邦一集团等等。
地址: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汇华商贸大厦2205
邮编: 510070
联系人: 黄小姐
电话: 020-37619018
传真: 020-37618098
邮箱: webmaster@gdwdlaw.com

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338号